本报讯(记者 高立红 通讯员 刘虹)以手里有对方艳照的名义进行敲诈,汉沽“70后”女子张某先后12次共得款35800元。前不久,本市滨海新区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,对张某判刑3年。 张某是汉沽人,在大港租住。去年3月,她与有家室的男子李某相识,此后至去年8月,二人多次发生过关系。到了去年9月,张某“移情别恋”到男网友刘某身上,并且与刘某开始了同居生活。 与刘某同居期间,张某干了一件“大事”。她以刘某的名义给李某的手机发短信,声称已经掌握张某与李某二人发生关系的裸体照片,要求李某往自己银行账户上打钱。李某虽然不情愿,但对方声称,如果不按要求打钱,就会把艳照送给李某的家人,还会张贴出去。就这样,张某以艳照相要挟,先后敲诈李某12次,金额共计35800元。 归案后,张某的家属为了帮张某减轻罪责,主动凑钱赔偿李某42000元,李某表示不再追究张某的任何责任。 法官说法 “侥幸”的被告 这桩案件提起公诉的日期是今年5月5日,其时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已经开始实施。在修正案中,敲诈勒索罪被扩大了处罚范围,其中将“多次敲诈勒索”行为列入刑法规制的范围。同时,提高法定刑,并给所有的量刑幅度配置了财产刑。也就是说,不但要判刑,还要并处罚金。这与以往的只将“数额较大”作为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法定刑较低没有罚金相比,打击力度提高了许多。 因为张某的行为发生在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实施之前,因此审理张某的案件时,法院按照旧法从轻判决,对张某判刑三年,没有并处罚金。 |